(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学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学杰,杨永珍,候倩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13号原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机电轻化公司仓库(站南二路)法定代表人:武学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学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杨永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候倩玲,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学杰、杨永珍、候倩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基翔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