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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二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张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张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二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爱民,男,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连功,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江涛,男,1976年10月17日,汉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张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反诉,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故转普通程序审理。决定由审判员包伟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建民、臧植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包伟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丽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