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二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张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张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二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爱民,男,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连功,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江涛,男,1976年10月17日,汉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张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反诉,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故转普通程序审理。决定由审判员包伟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建民、臧植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包伟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丽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