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安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文盲。2013年8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泾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三原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4年3月28日因参与聚众赌博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三原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以被告李某甲、安某某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自家承包地内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2月份,杨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要租赁李某甲的场地来赌狗,被告人李某甲遂将场地及赌狗工具以每年26000元的价格租赁给杨某某。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杨某某先后雇佣云阳镇花马村村民刘某某(在逃)及被告人安某某等人在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李某甲所建的赛狗场地内开设赌场,采用“狗撵兔”的方式组织人员参赌十余次,每次参赌人数从四、五十人到百十人不等,杨某某从中采用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先期在赌场内参赌,后期受雇于杨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对狗”及收钱,共同协助杨某某开设赌场两、三次,并从杨某某处获得报酬六、七百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在一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自家承包地内建设赛狗场地用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2月份,杨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要租赁李某甲的场地来赌狗,被告人李某甲便将场地及赌狗工具以每年26000元的价格租赁给杨某某。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杨某某先后雇佣云阳镇花马村村民刘某某(在逃)及被告人安某某在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李某甲所建的赛狗场地内开设赌场,采用“狗撵兔”的方式组织人员参赌十余次,每次参赌人数从四、五十人到百十人不等,杨某某从中采用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先期在赌场内参赌,后期受雇于杨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对狗”及收钱,共同协助杨某某开设赌场三次,并从杨某某处获得报酬六百元。案件审理期间,安某某退缴赃款6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某证言:她是给杨某某打工的。给杨某某干有一个月了。每天100元工资,能领1300元至1400元工资。她主要是看监控来确定输赢,白某某也是给杨某某打工的,白某某负责操作赌狗车收绳子,每天100元,安某某是负责收钱的,每天300元。场地是李某甲的,2014年2月28日19时许,她和杨某某到李某甲家谈租用场地赌狗,最终商定租期一年,费用为26000元。合同签定的晚,其实在2月18日就开始第一次赌狗了。她能参与12场或13场赌狗。参与赌狗的人都是周边的人,基本隔两天组织一次赌狗,从下午13时至18时,每场十轮左右,每次参与的人有四五十人或上百人不等。2、证人苏某某证言:他是花马村的村书记。那个斗狗场在他们村里,是由杨某某负责经营的,3、证人罗某某证言:2014年2月28日,他帮李某甲起草了一份合同,李某甲将一块地租给了杨某某,租期为一年。4、证人李某乙证言:李某甲是他侄子。2013年2月份李某甲在承包地里组织过斗狗,当年夏季就因组织斗狗,被公安机关处罚,回来后又准备养鸡,结果有人找李某甲要租那块地,李某甲就把地租给了那个人。5、现场指认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李某甲家承包地内。被告人安某某、李某甲对该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6、西安铁路公安处三原站派出所说明及羁押证明:2015年8月15日,警察在工作中发现逃犯李某甲、安某某后将其在各自家中抓获。7、扣押清单及合同书:从杨某某处扣押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注射器一个,双氧水一瓶、碘酊一瓶、绳子2条、一次性茶杯、茶叶、枪式摄像头、租地协议一份。李某甲将地租给杨某某,约定租金26000元,租金已结清。8、刑事判决书:杨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28日安某某因利用斗狗的方式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年8月27日李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10、同案犯杨某某供述: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20日,他在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某甲的承包地里租用斗狗场地用于赌博,获利5000余元。2月28日他和刘某某到李某甲家谈租场地的事,当时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6000元。他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安某某在斗狗场“对狗”。11、被告人安某某陈述:杨某某开的赌狗场快1个月了,他一共在杨某某的赌狗场参与赌博五、六次,白某某负责操作赌狗车。每次参与赌狗的有二三十人或五六十人。后来杨某某让他“对狗”,每天给他200元工资,他干了三次,就上都市快报了,场子就散了。12、被告人李某甲陈述:他之前因为斗狗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他就不弄了,杨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和刘某某来找他,说要弄,然后就和他签定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26000,杨某某他们最后一次斗狗是2014年3月20日,每次参与斗狗的人有100人左右,刘某某负责看监控,安某某和负责“对狗”、收钱和组织比赛,杨某某他姨夫负责收绳子绑假兔子。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杨某某租赁场地用来开设赌场,为谋取利益,而向杨某某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被告人安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而参与其中,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及安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所得26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安某某退缴的赃款600元予以没收。以上所处罚金及非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