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建民与田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民,田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1141号原告宋建民。被告田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民诉被告田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民撤回对被告田焜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