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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建民与田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民,田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1141号原告宋建民。被告田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民诉被告田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民撤回对被告田焜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