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18号原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汤传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胡兴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盛海琴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然安徽五洲��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月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