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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721号罪犯王琴,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作出(1999)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8日作出(1999)鄂刑一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2年4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6年4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11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琴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桂霄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