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程小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71号罪犯程小庆。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小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刑期自2014年03月06日至2016年09月05日止。于2014年08月1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小庆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程小庆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程小庆伙同他人在焦作市各地先后实施盗窃十起,价值:22217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小庆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02月、2015年07月、2015��11月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小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小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06日起至2016年4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钦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