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创机电有限公司、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诉讼代表人郭某,系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系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明知其公司跟开票单位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经中间人仇某介绍,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的手段,从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9012743元,涉及税款1309543.86元,上述税款已由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郭某及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张某积极补缴税款,国家税收损失已经弥补。3、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明知其公司跟开票单位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经中间人仇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的手段,从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012743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309543.86元,上述税款已由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仇某、周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相关记账凭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查询明细、抵扣证明、开票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补缴税款凭证;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公司也以自首论。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犯罪后果较为严重,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太仓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光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心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