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靳广秋与郑州曼宁时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孔德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广秋,郑州曼宁时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孔德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735号原告靳广秋,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琳琳,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1郑州曼宁时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银杏路与金梭路交叉口总部企业基地110幢1-9层。法定代表人孔德民。被告2孔德民,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广秋与被告郑州曼宁时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孔德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广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幸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