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陕西华誉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华誉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抗5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誉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华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陕西华誉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宝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华誉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1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监(2015)6100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蒙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