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672号原告高某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卢某某,男,2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