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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与南通秀川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南通秀川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翠娥。委托代理人姜卫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秀川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南通秀川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鼎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昱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