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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田庆斌诉曹亮、王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斌,曹亮,王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27号原告:田庆斌。被告:曹亮。被告:王秋香(曾用名王云)。原告田庆斌诉被告曹亮、王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庆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亮、王秋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斌撤回对被告曹亮、王秋香的起诉。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