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田庆斌诉曹亮、王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斌,曹亮,王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27号原告:田庆斌。被告:曹亮。被告:王秋香(曾用名王云)。原告田庆斌诉被告曹亮、王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庆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亮、王秋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斌撤回对被告曹亮、王秋香的起诉。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