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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陆丽强与薛顺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强,薛顺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陆丽强。被告薛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强与被告薛顺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丽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丽强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陆丽强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