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自勤诉被告王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勤,王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48号原告李自勤。被告王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原告李自勤诉被告王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自勤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