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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百穗行饲料有限公司,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陈剑锋,黄燕清,陈进帅,蔡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表人叶向峰。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锋。被执行人江苏百穗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帅。被执行人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501938-X。法定代表人陈文书。被执行人陈剑锋,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燕清,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进帅,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彩红,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百穗行饲料有限公司、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陈剑锋、黄燕清、陈进帅、蔡彩红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百穗行饲料有限公司、厦门银青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陈剑锋、黄燕清、陈进帅、蔡彩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