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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9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903-3号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花滩镇。法定代表人张小红。委托代理人张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股东。被告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荥河乡楠木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黄学琼。委托代理人袁仕勋(一般授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县坎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0.00元减半收取15580元(原告已预交31160.00元),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郑涛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