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硕与王要庭、王瑞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硕,王要庭,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1号申请人张硕。被申请人王要庭。被申请人王瑞娟。申请人张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要庭驾驶的王瑞娟所有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要庭驾驶的王瑞娟所有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扈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