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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硕与王要庭、王瑞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硕,王要庭,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2-1号申请人张硕。被申请人王要庭。被申请人王瑞娟。申请人张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要庭驾驶的王瑞娟所有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要庭驾驶的王瑞娟所有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扈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