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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寿光市金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尹同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金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尹同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金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同信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尹同信所有的鲁G×××××车一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尹同信所有的鲁G×××××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