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4号罪犯冯万红,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万红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0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32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冯万红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1000元)。2014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3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冯万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无不变(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冯万红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万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万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另查明,罪犯冯万红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万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冯万红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万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