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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袁喜平与鸡东县福源废品收购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喜平,鸡东县福源废品收购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85号原告袁喜平,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长利,男,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东县福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柯佩芬,女,38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喜平与被告鸡东县福源废品收购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喜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