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彭秀春与李广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春,李广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77号原告彭秀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李广来,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春诉被告李广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秀春负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