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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彭秀春与李广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春,李广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77号原告彭秀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李广来,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春诉被告李广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秀春负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