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龙家伟与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家伟,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2号申请人龙家伟,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居民。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振锋。申请人龙家伟与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申请人龙家伟向钦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纸品厂内的“全电脑控制六色水性印刷开槽模切折叠粘箱联动线”机器设备价值6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龙家伟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家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纸品厂内的“全电脑控制六色水性印刷开槽模切折叠粘箱联动线”机器设备价值6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机器设备仍由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施 峨审判员 黄 娟审判员 邓昆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