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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林春禄、刘娜与德州梅花汽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特2号申请人:林春禄,男,住平原县申请人:刘娜,女,住平原县申请人: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猛,男,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春禄、刘娜、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肖金霞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春禄、刘娜、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平原县龙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解除合同备案号20150428000X号《平原县商品房买卖合同》。2、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退还林春禄、刘娜已交购房款。3、由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协调平原县房管中心办理解除合同备案号20150428000X号《平原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经审查,上述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林春禄、刘娜、德州梅花汽贸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