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乔金霞与何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霞,何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301号原告:乔金霞,女,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祝凡,系乔金霞丈夫。被告:何玖恩,男,1960年12月7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金霞与被告何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金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金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