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1执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超与被执行人于新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超,于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超,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志先,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供电局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于新涛,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市职工,现住穆棱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新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新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新涛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于新涛的工资收入,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