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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波与巴州旭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巴州旭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71号申请人吴波,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生,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巴州旭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殷力。申请人吴波与被执行人巴州旭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作出的(2013)巴音证字第643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10000元,执行费13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后将案件款支付给���请人,并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裁定书)将作价车辆新M-263**拍卖款提存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作出的(2013)巴音证字第64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99345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