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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市首佳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首佳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绍兴市首佳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府山直街210号。法定代表人应柏江,经理。被告张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首佳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首佳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