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67号原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原业务代表徐某在与原告因本案纠纷涉及的交易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诈骗罪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定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定刑初字第188号],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刑事案件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毛学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