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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74号起诉人: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东方路969号125席。法定代表人:胡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29日,本院收到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确认其对南北源(宁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耐视达(宁国)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40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南北源(宁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耐视达(宁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九州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起诉人已向管理人申报该4000万元的债权,目前该笔债权正在核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欣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