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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茂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茂金,田凯,张茂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4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栋。被告:张茂金。被告:田凯。被告:张茂坤。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茂金、田凯、张茂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陈英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茂金、田���、张茂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张茂金于2014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到期,由被告田凯、张茂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被告张茂金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田凯、张茂坤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茂金、田凯、张茂坤应诉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庄信用社(以下简称罗庄信用社)与被告张茂金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茂金向罗庄信用社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3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借款用途借新还旧,付息方式按月结息。同日,罗庄信用社与被告田凯、张茂坤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田凯、张茂坤为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15万元给被告张茂金,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罗庄信用社系原告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事实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罗庄信用社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罗庄信用社系原告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由原告承受,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张茂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田凯、张茂坤作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田凯、张茂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茂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田凯、张茂坤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茂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张茂金、田凯、张茂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