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154号申请人雷志良。申请人建德市富伟活性碳酸钙厂,住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投资人王伟,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雷志良与申请人建德市富伟活性碳酸钙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雷志良与申请人建德市富伟活性碳酸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建德市寿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建德市富伟活性碳酸钙厂尚欠申请人雷志良工资款人民币18018元,该款由申请人建德市富伟活性碳酸钙厂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