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高显与周成勤、吕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高显,周成勤,吕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45号原告吕高显,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周成勤,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吕高兵,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高显与被告周成勤、吕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成勤名下的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共计10000元,并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高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成勤所有的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共计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