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代灯磊与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灯磊,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301-1号申请人代灯磊,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忠,男,××,代灯磊申请执行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忠在的工资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在中行冠县支行的22×××87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佃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