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769号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卫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正东,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6元,减半收取7708元,由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