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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2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霍勇与被告刘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勇,刘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2764-1号原告:霍勇。委托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勇与被告刘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绍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