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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开虎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开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四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财保4-1号申请人:陈开虎,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身份证号码×××4610。被申请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董事长。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诏华,总经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唐四军,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5273。申请人陈开虎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高州怡景分理处的存款(账号:44×××66)进行冻结。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6)合润诉保字第0117号】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6)合润诉保字第0117号】为申请人陈开虎的申请提供了信用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高州怡景分理处的存款(账号:44×××66)进行冻结。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费2170元,由申请人陈开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