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明鉴与张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鉴,张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王明鉴,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大北门委***组。被告:张淑珍,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原住长春市南关区吉林大学南岭校区新村**栋**号,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明鉴与被告张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淑珍的住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