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