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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楼彩萍,黄再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16-2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陈灿芳。委托代理人胡桂红、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负责人施锡昌。委托代理人凌芳。委托代理人宋丹晖,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益民。委托代理人宋丹晖,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彩萍。委托代理人寿建华。被告黄再云。委托代理人楼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楼彩萍、黄再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楼彩萍、黄再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楼彩萍、黄再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经济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审 判 员  缪树娟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