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支连成与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连成,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支连成,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晓峰,男,1970年10月6日,汉族,项目经理,现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晓峰未履行该生效��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晓峰名下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支连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孙晓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