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徐晓卫贩卖毒品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徐晓卫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