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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高仁潘与邱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潘,邱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高仁潘,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邱杨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潘与被执行人邱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