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高仁潘与邱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潘,邱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高仁潘,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邱杨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潘与被执行人邱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