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汕头���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邦彩印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邦彩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潮汕公路东兴工业区6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桦。委托代理人许喜鹏,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邦彩印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干工业区(刺坟片)。投资人林邦亮。委托代理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俪晟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本案依法可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潮州市潮安区内,所以本案应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选择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思浩审判员 吴东升审判员 李 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辛远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