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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勋,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桂英。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李某乙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勋,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某甲现任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乙系临武县第一中学退休教师。从2010年7月始,李某乙便多次到临武县教育局和中共临武县委组织部呈送书面材料,其中多处称李某甲为“烂崽(头)”、“流氓”、“土霸王”等。2011年10月6日,李某乙将《请求依法严惩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上传到“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后被“天涯论坛”、“新浪博客”、“珠江网”等网站转载,其中载明:临武县一中校长李某甲一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乱收学杂费;而且工作方法简单、性格粗暴、经常打人,打教育局副局长、打学生、打家长、打老人;多次进检察院,多次被免职、撤职、退赃、赔医药费等内容,该文章被网民浏览77次、点击300次。2015年5月,李某乙编写了题为《烂崽校长李某甲快滚蛋》的顺口溜。同年5月5日,李某乙将此顺口溜在临武县委九楼会议室进行宣读,9日李某乙将此顺口溜张贴在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墙壁上,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李某乙的行为影响了李某甲正常的工作、生活及精神状况,为此,李某甲及相关单位多次做李某乙的思想沟通工作,但均无收效。故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某乙立即停止侵犯李某甲名誉权的行为;2、由李某乙向李某甲赔礼道歉,并通过人民法院报、郴州日报、临武县电视台公告,在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张贴公告,并删除网站所登载的诽谤、诬陷李某甲的文章,为李某甲消除影响;3、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47,000元,为本案诉讼所用的律师费5000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李某乙负担。另查明,李某甲从2006年任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至今,未因涉嫌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过。其所在单位在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获得郴州市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优胜单位,2014年还获得湖南省教育教学质量显著优秀省级示范性高中,其个人在2014年获得郴州市“优秀校长”称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乙向相关部门呈送书面材料反映情况,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材料多处称李某甲为“烂崽(头)”、“流氓”、“土霸王”等。还将未经查证的内容上传到“湖南红网”后被“天涯论坛”、“新浪博客”、“珠江网”等网站转载,引起网民围观。另外还将自行编写的题为《烂崽校长李某甲快滚蛋》的顺口溜在临武县委等有关部门宣读,在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的墙壁上张贴,引起了很多人围观。由此,影响了李某甲正常的工作、生活及精神状况,故对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立即停止侵犯李某甲名誉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甲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考虑侵权结果的实际范围,宜“由李某乙向李某甲赔礼道歉,在临武县四家大院(办公区)、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张贴公告,并删除网站所登载的诽谤、诬陷李某甲的文章”即可。对于李某甲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综合考虑李某乙侵权的时间、方式及侵权结果的范围,结合本辖区的经济状况,酌情核定7000元为宜;对于该项中的其他部分,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李某乙的答辩意见中关于“编顺口溜”“上传文章”的内容,系李某乙的自认行为,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部分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乙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甲名誉权的行为;二、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由被告李某乙在临武县四家大院(办公区)、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张贴公告向原告李某甲赔礼道歉,删除上传至“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及被“天涯论坛”转载的《请求依法严惩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及相关文章;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由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对本判决书指定的行为,如果被告李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告李某乙承担。如果被告李某乙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李某乙名誉侵权成立,但对李某乙名誉侵权的情节定性不准,处罚不严。李某甲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李某乙名誉侵权的事实清楚,情节特别严重,加之李某乙态度恶劣,多次公开威胁、侮辱李某甲以及为李某甲当庭作证的证人,还在法庭上公开宣读诽谤李某甲的文章,公然藐视法庭,毫无悔过之意。李某乙书写《给全国人民的呼吁书》、《临武人民的呼声》等诽谤性文章,发给全市、全县各级领导及父老乡亲等,李某乙还将这些文章在长沙、郴州、临武等地四处传播(包括一些网站),可见李某乙侵权行为的影响极其广泛。综上,请求改判:一、李某乙对其名誉侵权行为在郴州日报、人民法院报、临武电视台公开向李某甲道歉;二、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47,000元;三、李某乙赔偿李某甲所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等必需费用。上诉人李某乙辩称:一、2007年9月份,因为临武县第一中学离退休教职工的津补贴问题,李某甲开始对李某乙打击报复。2009年5月,又因为要求政府划拨建教工住房的地基问题,李某甲把李某乙从学校办公室四楼拖到旧大门口,且对李某乙怀恨在心。后来退休老人进行反腐,李某甲便对李某乙进行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最大的一次打击是在2011年11月11日,李某甲派人对李某乙家停水停电。第二天,在李某乙妻子接好电线之后,李某甲再次派人把李某乙家的电线剪断。第三天,李某乙碰见李某甲,李某甲把李某乙拖了十多米,还把李某乙重重得摔在地上,右腿股骨颈被摔碎,造成终身残疾。综上,李某乙多年来受到李某甲的侵害,而不是李某乙侵害李某甲。二、李某甲上诉称,李某乙书写《给全国人民的呼吁书》、《临武人民的呼声》等诽谤性文章在长沙、郴州、临武等地四处传播(包括一些网站)影响广泛,这是在造谣。李某乙的检举报告只送给有关单位,尚未“四处传播”。三、李某甲还存在贪污受贿、乱收费、拉帮结派、工作作风粗暴蛮横、生活腐化等罪行。请求二审法院实事求是,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诉人李某乙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打击报复敢于维权、反腐的80多岁的退休教师李某乙腿断致残一案,李某乙败诉。2015年5月7日,李某乙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是李某乙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郴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由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极端错误的判决。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为了阻止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诉讼,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乙提起诉讼,称李某乙到处造谣、诽谤李某甲,侵犯李某甲的名誉权。二、李某甲诉称李某乙造谣、诽谤、诬陷李某甲的主要内容有五点:一是工程老板陈道平为建一中工程,贿赂李某甲160万元;二是一中塑胶田径场建设,李某甲向工程老板索贿50万元;三是一中门面承包者每年至少向李某甲送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其中旧大门口入门右边一间大的门面,中医院医师邓训旭一次就送给李某甲3万元;四是李某甲一拳把某家长的鼻梁打断,赔偿医药费十多万元;五是李某甲殴打李某乙致残。其中第一、二、三项是临武县第一中学在职教师盗用李某乙的名字向省纪委举报的,李某乙开始不知情,与李某乙无关;第四项是临武县组织部的同志提供的;第五项李某乙被李某甲拖摔致残,是铁的事实,谁也不能否认。三、李某乙认为,按合法渠道向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包括听到的)是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且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因此,李某乙向组织呈送报告反映学校领导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上诉人李某甲辩称:李某甲并没有诬告李某乙侵犯名誉权,李某乙的上诉状内容证实李某乙多年来在不同场合面向不同对象实施了侵犯李某甲名誉权的行为。请求二审依法驳回李某乙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乙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甲的名誉权,如果构成侵权李某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李某乙多次向相关部门呈送书面材料,在材料多处称李某甲为“烂崽(头)”、“流氓”、“土霸王”等。还于2011年10月9日将《请求依法严惩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上传到“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后被“天涯论坛”、“新浪博客”、“珠江网”等网站转载,引起网民围观,而《请求依法严惩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中的内容尚未查证属实。另外,李某乙将自行编写的题为《烂崽校长李某甲快滚蛋》的顺口溜在临武县委等有关部门宣读,在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的墙壁上张贴,引起很多人围观。李某乙的行为导致人们对李某甲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李某甲的名誉权,故对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立即停止侵犯李某甲名誉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乙侵权的范围限于临武四家大院(办公区)、临武县第一中学以及相关网站,原审判决由李某乙在临武县四家大院(办公区)、临武县第一中学大门口张贴公告向李某甲赔礼道歉,删除上传至“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及被“天涯论坛”转载的《请求依法严惩临武县第一中学校长李某甲》及相关文章,并由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某甲和上诉人李某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李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XX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雷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