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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文与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的限公司,颜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16号原告张文。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泽亮。被告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与闽江路交汇处商城凤凰印象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的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董事长。第三人颜红芳,江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东乡县经济开发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的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颜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的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的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原告张文因本案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房权证东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明华审 判 员  彭 珺代理审判员  范 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