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徐建军、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徐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葛兵。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刘晓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西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徐金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徐金海。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徐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徐金海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徐金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