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字第9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许公钦与王广敏、王广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公钦,王广敏,王广伦,林敏,许永宾,山东林杉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963-2号申请执行人:许公钦,农民。被执行人:王广敏,山东××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广伦,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敏,山东××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永宾,山东××薄板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林杉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王广伦,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林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公钦与被执行人王广敏、王广伦、林敏、许永宾、山东林杉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聊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金,现因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436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怀成执行员 贾忠波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