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贺明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尤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其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庆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明军,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