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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书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44号罪犯张书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书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书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